被冒名贷款
被冒名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被实际借款人冒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
被冒名贷款起诉案由
鉴于冒名贷款属于合同无效规定的第五项情形,故被冒名者可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通过法院判决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并以此为依据取回相关证件;冒用他人姓名,伪造字迹签名,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涉嫌金融诈骗刑事犯罪,被冒名者及银行均有权报案,从而实现合法权益。
被冒名贷款 银行担责
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在冒名贷款中,银行虽然不是冒名贷款的具体实施者,但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过失行为与实施者的故意行为相结合,也因侵犯了客户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要承担侵权责任。从近年来有关冒名贷款的司法判例来看,判决的结果从判令“假按揭”实施者承担责任向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转变。
被冒名贷款怎么办
首先,利用法律技术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一旦涉诉冒名贷款的借款合同纠纷,被冒名者须申请鉴定,经鉴定确定签名不是本人签署的,则足以说明未签订过借款合同,双方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冒名者当然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善用合适法律途径实现利益最大化。一方面,选择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被冒名者可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通过法院判决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并以此为依据取回相关证件;一方面,冒用他人姓名,伪造字迹签名,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涉嫌金融诈骗刑事犯罪,被冒名者及银行均有权报案,从而实现合法权益。
如何防止被冒名贷款
(一)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教育,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教育尤其是法规制度和警示教育,使员工知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其法制观念;二是建立退出和补充机制,要建立合理的信贷岗位任用选拔和交流制度,真正将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和事业心强的人员充实到信贷岗位,优化信贷队伍;三是认真落实四项制度,四项制度不仅对内勤人员有效,对信贷人员更有效,要严格落实以四项制度,对信贷员进行定期交流,对其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履职审计,对管辖的贷款业务由接交人及审计部门人员逐笔进行移交,促使部分借冒名贷款提前归还,促使已形成风险的顶冒名贷款提前暴露。而后针对形成的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以严厉的处罚震慑,促使其依法、合规发放贷款。
(二)加强信贷管理
要认真审查借款人的手续资料,严防通过虚假资料进行骗贷;严格审查借款人用途,防止借款人挪作他用。加强贷后管理,落实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的要立即收回贷款并取消贷款资格。加强贷款真实性检查,经常开展贷款外核,及时发现和处理借冒名贷款,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有效的宣传,不断增强客户的法律意识,使客户充分了解借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从而增强预防、抵制顶冒名贷款的主动性,有效防范顶冒名贷款。
(四)完善信贷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制度,对现有的影像采集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积极探索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居房、家庭以及相关电费条、水费条和工资证明等纳入到影像采集环节,防止出现一到还款借口就找不到人的问题;二是提高办贷效率。要按照审批岗位的不同,确立信贷各审批岗位的审批时限尤其是最高时限,并严格落实;三是建立和完善信贷效能监察制度,要建立和完善信贷效能监察制度,对人为压贷、拖贷等各种办贷效率底下的,采取下发效能告诫通知书、诫勉谈话、离岗学习等措施,盯住不落实的人、抓住不落实的事,严肃查处贷款办理过程中的效能低的问题。
(五)加大问责处罚力度
对已查出的借冒名贷款有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罚,形成高压态势和强大的威慑力。对已经查出的借冒名贷款,尚未形成风险的,要应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对已形成风险的,要按规定分清责任,采取下岗清收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问责措施;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从而真正对借冒名贷款行为形成强大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