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2020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

2020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称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提升职称评审科学化、便利化、信息化水平,现就做好本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相关规定,严格把握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报参加本市职称评审。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均可申报。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我市共设置27个职称系列(见附件1),各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申报条件由相应评委会公布。

(四)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层级规定的职称申报条件。申报人一般每年只能申报一次职称。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关爱抗疫一线专业技术人才政策。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4号)、《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和《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5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各项政策。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本市卫生技术人员、科研攻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新闻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将其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民营企业委托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市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可自愿委托其提供职称申报服务。建立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制,设立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接受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其中,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

(三)新设立的本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企职称评委会”),2020年度受理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机械、电气、电子、计算机、化工、制药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既可向民企职称评委会申报上述专业职称,也可向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四)工程技术系列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9号)执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特点可对专业能力要求、业绩成果要求予以细化。其中,水利专业与城市供水供热供燃气专业的城市供水专业方向整合,整合后的专业名称分别为水务专业、供热供燃气专业。2020年度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申报人无须参加高级经济师考试。农业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中的农业推广研究员从2020年开始不再向农业农村部申报,本市农业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调整为农业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农业推广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其职称评审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推广研究员评审标准执行;将工程技术系列水产专业、农业工程专业职称调整并入农业技术系列,其中农业工程专业改称农业机械化专业,两个专业的职称评审标准不变。

(五)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9〕12号)和《天津市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方案》规定,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

(六)按照本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对已取得本市乡企职称证书的人员,符合相应专业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持乡企职称证书申报评审(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除外)。

(七)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持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高技能人才可按照《技能人才分类评价实施细则》(津人才办〔2019〕6号),申报工程技术系列相关专业职称。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3号)发布的新职业人员,可根据岗位特点参照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见附件3)。

(八)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总人数应不低于《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第十条规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最低人数的3倍,分为主任委员库和其他评审专家库,其中主任委员库不少于3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前,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和其他评审专家,组成符合规定人数要求的当次职称评审委员会,抽取规则按《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2020年度评审专家库需要增减专家的,需在抽取评审专家前报送市人社局核准备案。

(九)改进职称申报审核方式,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见附件4)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盖章环节。对申报人在职情况,将采取社保缴费信息比对等手段,确定工作岗位和工作经历,确保申报信息真实性。

(十)2020年度在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电子、计算机、快递工程专业开展职称申报无纸化试点,申报人网上申报后不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自行打印纸质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印章以可查询的防伪码替代,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归档,实现“信息多跑路,人才不用跑”。

(十一)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核验,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选修课及专业科目完成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必修课完成情况采取信息比对方式查验。

(十二)对职业农民、技术能手、乡土专家、非遗传人、致富带头人等农村实用人才及返乡就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根据本人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

三、时间安排

(一)发布评审方案。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本专业领域的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人社局备案后,于9月8日(星期二)前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市人社局官网,点击职称评审专栏进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job.hrss.tj.gov.cn/rsrc/tjwb/mainframe/logindg.html),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用人单位按要求须对单位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予以留存备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0月16日(星期五)前完成。

(三)组织专家评审。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会议等工作。专家评审会议召开7日前应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应于12月31日(星期四)前完成。本年度新增设的职称专业以及新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评审工作,评审完成时间可放宽至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前。

(四)公布评审结果。各专业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印发评审通过人员通知。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于公示结束一周内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五)获取职称证书。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中获取电子职称证书,并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的最后一页归档。

四、有关事宜

(一)不断优化职称申报服务。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切实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利用政策宣讲会、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客户端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巡讲、解读,主动对接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

(二)严格落实申报程序。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四公开”和“双公示”制度,做好审核推荐、材料报送、专家评审等各项工作,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

(三)加强协调确保落实。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做好申报评审各环节的衔接。对申报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反映。

市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83218114、83218426

附件:1.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

2.天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表

3.新职业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参照对应表

4.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样式)

附件请查看原文链接:http://gk.tj.gov.cn/tjsrlzyhshbzj/fdzdgknr/lzyj/202009/t20200904_3622211.html


2020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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