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农敲诈案二审 伊利被奶农发文敲诈奶款始末
2018年5月的时候,山西村民郭玉珍被内蒙古警方以损害商业罪逮捕,至此伊利坑奶农奶款一事暂告一段落。但郭玉珍上述表示自己无罪,于是奶农敲诈案二审开庭,但结果还是一样,郭玉珍依旧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5千元。
这件事已经过了一年零两个月,相信不少朋友都不清楚奶农敲诈案二审是怎么一回事,小编带大家回顾整个案件过程,了解郭玉珍奶农敲诈案二审始末吧。
2016年初,伊利公司以郭玉珍经营的合作社存在窜奶行为为由,暂停收取合作社所产鲜奶。随后,郭玉珍夫妇先后向伊利出具两份协议承认窜奶事实,愿以赔偿换取二者继续合作。事后,郭玉珍采取网络发文形式向伊利施压,索取奶站关闭期间的经济损失。据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玉珍涉嫌敲诈勒索罪。
一审法庭上,郭玉珍陈述自己并没有窜奶行为,而两份协议是己方为使奶站得以继续经营,而无奈签订的。随后,一审法院裁定郭玉珍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网上发文的行为损害了伊利公司的商业信誉,因此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窜奶纠纷未纳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相关事实予以评判,因此当庭出示的证明奶站不存在窜奶情况的证据,例如伊利公司过磅单明细、奶款确认单等,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对于抗诉机关提出的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伊利公司除两份协议外,无法提供其他窜奶的直接证据,且协议也存在不实的可能性,因此驳回抗诉。但郭玉珍通过互联网散布伊利公司片区经理收受好处、随意处罚奶站等不实内容,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因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