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9〕27号
®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72号)的要求,在2016年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市司法局对1985年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4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6件)
2. 全文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3. 部分条款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4. 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金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政府令第16号 |
2 |
金华市教育督导办法 |
政府令第25号 |
3 |
金华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
政府令第28号 |
4 |
金华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33号 |
5 |
金华市区烟尘管理办法【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政府令第34号 |
6 |
金华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36号 |
7 |
金华市测绘管理办法【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政府令第37号 |
8 |
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
政府令第43号 |
9 |
金华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44号 |
10 |
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45号 |
11 |
金华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46号 |
12 |
金华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47号 |
13 |
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废止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并对第五条第3点进行修改)【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政府令第48号 |
14 |
金华市区管线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49号 |
15 |
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50号 |
16 |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被《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1年版】》废止】 |
政府令第51号 |
17 |
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
政府令第52号 |
18 |
金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
政府令第53号 |
19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金政发〔2018〕70号、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修改第一、二、四、七条、第五条第3点) |
金政〔2001〕49号 |
2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2002〕156号 |
2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2002〕157号 |
2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2002〕165号 |
23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废止第十七条) |
金政发〔1994〕104号 |
2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三款有效) |
金政发〔1999〕65号 |
2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有效;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对第六条进行修改) |
金政发〔1999〕165号 |
2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3〕45号 |
2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3〕111号 |
2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发〔2004〕133号 |
2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占道分类管理的通知(金政发〔2008〕70号已修改第二条) |
金政发〔2004〕172号 |
3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施放气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发〔2008〕70号已废止第五章,并增加了个别条款内容) |
金政发〔2004〕185号 |
3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08〕70号已修改第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条,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发〔2004〕192号 |
3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金华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
金政发〔2005〕50号 |
3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5〕56号 |
3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5〕147号 |
3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通知 |
金政发〔2006〕30号 |
3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06〕61号 |
37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6〕75号 |
38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6〕83号 |
3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
金政发〔2006〕107号 |
4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许可一审一核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发〔2006〕111号 |
4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06〕154号 |
4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6〕209号 |
4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6〕233号 |
4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7〕20号 |
4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 |
金政发〔2008〕10号 |
4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8〕37号 |
4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8〕38号 |
4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
金政发〔2008〕59号 |
4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8〕71号 |
5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归并工作的试行意见 |
金政发〔2008〕82号 |
5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 |
金政发〔2009〕19号 |
5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09〕42号 |
53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红十字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9〕67号 |
5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删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金政发〔2009〕68号 |
5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 |
金政发〔2009〕83号 |
5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
金政发〔2009〕86号 |
5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09〕85号 |
5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 |
金政发〔2009〕90号 |
59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09〕111号 |
6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09〕112号 |
61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金政发〔2009〕117号 |
62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
金政发〔2009〕119号 |
6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发〔2010〕34号 |
6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对第七条修改) |
金政发〔2010〕35号 |
6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0〕36号 |
6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央企对接合作的意见 |
金政发〔2011〕27号 |
6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意见 |
金政发〔2011〕66号 |
68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
金政发〔2011〕108号 |
6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发〔2011〕130号 |
7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1〕139号 |
7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发〔2011〕142号 |
7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发〔2012〕11号 |
7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发〔2012〕20号 |
7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的补充意见 |
金政发〔2012〕51号 |
7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2〕60号 |
7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金政发〔2012〕61号 |
7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金政发〔2012〕69号 |
7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2〕78号 |
7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2〕84号 |
8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有效投资的通知 |
金政发〔2012〕92号 |
8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发区(园区)转型升级的通知 |
金政发〔2012〕93号 |
8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2〕109号 |
8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2〕121号 |
84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发〔2012〕123号 |
8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大市向市场强市转型升级的意见 |
金政发〔2012〕136号 |
8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意见 |
金政发〔2013〕26号 |
8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
金政发〔2013〕52号 |
8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金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3〕61号 |
8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3〕63号 |
90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
金政发〔2013〕67号 |
9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发〔2014〕2号 |
9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4〕9号 |
9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三项制度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型的意见 |
金政发〔2014〕21号 |
9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4〕27号 |
9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金政发〔2014〕29号 |
9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4〕32号 |
9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4〕33号 |
9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三名”工程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6〕99号已对第五点进行修改) |
金政发〔2014〕42号 |
99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4〕43号 |
10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4〕47号 |
101 |
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军分区政治部金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发〔2014〕52号 |
10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5〕1号 |
10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发〔2015〕3号 |
10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5〕13号 |
10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 |
金政发〔2015〕25号 |
106 |
《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
金政发〔2015〕33号 |
10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5〕35号 |
108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5〕37号 |
10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发〔2015〕46号 |
11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办法 |
金政发〔2016〕19号 |
11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
金政发〔2016〕20号 |
11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6〕21号 |
113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6〕24号 |
11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6〕34号 |
11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通知 |
金政发〔2016〕40号 |
11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工作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6〕41号 |
11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支持浦江水晶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6〕42号 |
11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发〔2016〕45号 |
11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华市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6〕48号 |
120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金政发〔2016〕58号 |
12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金政发〔2016〕62号 |
122 |
金华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水污染行动方案的通知 |
金政发〔2016〕64号 |
12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发〔2017〕12号 |
12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 |
金政发〔2017〕13号 |
12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7〕24号 |
12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金华市区2017年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发〔2017〕25号 |
127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现代综合交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7〕29号 |
12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7〕33号 |
12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发〔2017〕41号 |
13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建金华科技城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7〕48号 |
13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传统制造业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
金政发〔2017〕49号 |
13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金政发〔2017〕53号 |
13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尖峰行动”的意见 |
金政发〔2017〕60号 |
134 |
金华市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行动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7〕61号 |
13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8〕4号 |
13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8〕8号 |
13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8〕13号 |
13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8〕14号 |
13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8〕24号 |
140 |
关于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十条措施 |
金政发〔2018〕26号 |
14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金政发〔2018〕30号 |
14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IC卡公共资源管理的通知 |
金政办〔2001〕70号 |
14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有效) |
金政办〔2001〕94号 |
14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享受教授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考核评审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2002〕54号 |
14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2002〕94号 |
14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
金政办发〔2003〕42号 |
14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8〕70号已修改标题和第四条、第十一条)【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03〕51号 |
14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4〕10号 |
149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4〕59号 |
15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5〕26号 |
15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国有土地部分改变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办发〔2005〕40号 |
15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
金政办发〔2005〕81号 |
15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除附件以外)(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办发〔2006〕55号 |
15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市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6〕93号 |
15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事业单位改制托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6〕103号 |
15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废止第三条第2点、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第五条)【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08〕2号 |
15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废止第四条第一款) |
金政办发〔2008〕42号 |
15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08〕46号 |
15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若干意见 |
金政办发〔2008〕47号 |
16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8〕52号
|
16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10〕40号 |
16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村(居)民违法建房监管查处工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0〕65号 |
16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0〕77号 |
16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11〕20号 |
16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1〕26号 |
16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1〕81号 |
16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11〕82号 |
16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1〕110号 |
16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加快培育高素质农业从业人员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11〕118号 |
17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1〕168号 |
17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2〕7号 |
17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2〕47号 |
17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2〕52号 |
17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1—6级残疾军人医疗费定额包干基数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2〕54号 |
17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办发〔2012〕60号 |
17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2〕68号 |
17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全面深化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2〕94号 |
17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 |
金政办发〔2012〕97号 |
17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2〕136号 |
18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评定活动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3〕4号 |
18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3〕9号 |
18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
金政办发〔2013〕11号 |
18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3〕23号 |
18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容貌和秩序管理规定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3〕25号 |
18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3〕86号 |
18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3〕91号 |
18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3〕96号 |
18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旱粮生产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13〕116号 |
18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3〕124号 |
19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3号 |
19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8号 |
19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24号 |
19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
金政办发〔2014〕32号 |
19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充意见 |
金政办发〔2014〕42号 |
19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46号 |
19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网络经济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50号 |
19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投资项目全流程高效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54号 |
19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4〕55号 |
19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58号 |
20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美丽宜居示范村工程建设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59号 |
20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办发〔2014〕63号 |
20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七大行动计划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4〕68号 |
20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0〕38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4〕69号 |
20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涉及可燃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政策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4〕84号 |
20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85号 |
20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4〕88号 |
20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14〕98号 |
20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农用地转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99号 |
20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102号 |
21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113号 |
21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115号 |
21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4〕117号 |
21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5〕3号 |
21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办发〔2015〕4号 |
21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5号 |
21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制砂行业管理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8号 |
21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5〕28号 |
21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34号 |
21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完善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40号 |
22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5〕43号 |
22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62号 |
22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63号 |
22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65号 |
22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华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68号 |
22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81号 |
22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82号 |
22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年度十佳旅游龙头企业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83号 |
22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86号 |
22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88号 |
23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89号 |
23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5〕90号 |
23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四破攻坚”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5〕94号 |
23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95号 |
23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97号 |
23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出口退税专项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05号 |
23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撤村建居社区市政配套设施改善工作资金筹措及管理使用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17号 |
23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政策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18号 |
23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20号 |
23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5〕124号 |
24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26号 |
24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力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28号 |
24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29号 |
24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5〕132号 |
24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5〕133号 |
24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实行“金华标准”开展治污绩效考核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34号 |
24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35号 |
24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金华市区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43号 |
24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修改第四点) |
金政办发〔2015〕144号 |
24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文化影视时尚产业十强企业、十佳成长型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49号 |
25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52号 |
25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53号 |
25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5〕159号 |
25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办发〔2016〕5号 |
25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金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8号 |
25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14号 |
25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15号 |
25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18号 |
25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华市古村落旅游“家+”模式规范发展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16〕23号 |
25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26号 |
26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33号 |
26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34号 |
26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办发〔2016〕36号 |
26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办发〔2016〕37号 |
26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16〕39号 |
26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44号 |
26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6〕48号 |
26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56号 |
26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6〕58号 |
26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62号 |
27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65号 |
27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实施“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6〕66号 |
27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67号 |
27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72号 |
27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6〕73号 |
27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16〕74号 |
27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金华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6〕95号 |
27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等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99号 |
27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16〕101号 |
27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6〕103号 |
28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107号 |
28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6〕108号 |
28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112号 |
28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 |
金政办发〔2016〕113号 |
28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 |
28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淘汰改造补助政府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7〕4号 |
28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金华市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5号 |
28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8号 |
288 |
金华市区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7〕9号 |
28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7〕10号 |
29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推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15号 |
29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20号 |
29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应急办等四部门关于金华市区市政公用等设施应急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24号 |
29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域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40号 |
29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放心消费在金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41号 |
29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建制村“村村通客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63号 |
296 |
金华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7〕73号 |
297 |
金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
金政办发〔2017〕78号 |
298 |
金华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办发〔2017〕84号 |
29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支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85号 |
300 |
金华市区域能评改革实施方案 |
金政办发〔2017〕87号 |
301 |
金华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 |
金政办发〔2017〕88号 |
302 |
金华市“智慧支付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
金政办发〔2017〕92号 |
30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办发〔2017〕93号 |
30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0〕38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7〕102号 |
30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105号 |
30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金华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106号 |
307 |
金华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
金政办发〔2018〕3号 |
308 |
《金华市“婺州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 |
金政办发〔2018〕4号 |
30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8〕8号 |
31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8〕27号 |
311 |
金华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 |
金政办发〔2018〕32号 |
31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8〕35号 |
31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推进工业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8〕43号 |
31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定价审议权限项目表(2018年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8〕48号 |
315 |
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8〕50号 |
316 |
金华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8〕51号 |
317 |
金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
金政办发〔2018〕70号 |
318 |
金华市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
金政办发〔2018〕71号 |
319 |
金华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 |
金政办发〔2018〕72号 |
32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金华市区非绿标车限行区域范围的通告【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告〔2015〕1号 |
32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告〔2015〕2号 |
32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实施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的通告 |
金政告〔2015〕3号 |
32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告〔2016〕2号 |
32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的通告 |
金政告〔2017〕1号 |
32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金华市公安局下放部分“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理权限的批复 |
金政函〔2017〕85号 |
32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地下空间用途管理的意见 |
抄告单〔2010〕57号 |
注:未列入上述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2
全文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号 |
1 |
金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35号 |
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删除第四、七、十、十二条) |
金政〔1992〕13号 |
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金政〔2002〕36号 |
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
金政发〔2003〕133号 |
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发〔2005〕73号 |
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
金政发〔2006〕59号 |
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8〕53号 |
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解决金华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发〔2008〕97号 |
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09〕7号 |
1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09〕62号 |
1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一)) |
金政发〔2009〕92号 |
1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科技孵化器若干政策的通知 |
金政发〔2010〕67号 |
1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0〕68号 |
1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8〕45号)废止】 |
金政发〔2010〕93号 |
1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 |
金政发〔2011〕29号 |
1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两化一体监管工作的通知 |
金政发〔2011〕35号 |
1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1〕63号 |
1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2〕15号 |
1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
金政发〔2012〕39号 |
2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8〕45号)废止】 |
金政发〔2012〕50号 |
2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金政发〔2012〕71号 |
2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2〕77号 |
2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2〕89号 |
2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3〕65号 |
2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扶助救助工作的意见 |
金政发〔2014〕8号 |
2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4〕41号 |
2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小型汽车特殊号牌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99号已对第十条第三款进行修改) |
金政发〔2014〕54号 |
2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金政发〔2015〕41号 |
2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金华市2015年本)的通知 |
金政发〔2016〕3号 |
3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6〕14号 |
3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6〕25号 |
3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7〕30号 |
3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删除第十三、十四条) |
金政办发〔1996〕134号 |
3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3〕11号 |
3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6〕16号 |
3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07〕68号 |
3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9〕25号 |
3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9〕33号 |
3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61号对甲乙等社区服务站的人员配备标准作了调整) |
金政办发〔2010〕8号 |
4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0〕41号 |
4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0〕78号 |
4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1〕37号 |
4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华市区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1〕87号 |
4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1〕164号 |
4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华市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2〕3号 |
4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2〕70号 |
4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2〕118号 |
4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3〕18号 |
4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3〕71号 |
5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市区网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政办发〔2013〕105号 |
5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8〕4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4〕40号 |
5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73号 |
5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 |
金政办发〔2014〕91号 |
5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58号 |
5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工作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67号 |
5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72号 |
5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07号 |
5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实施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16号 |
5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 |
金政办发〔2015〕119号 |
6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优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155号 |
6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金华市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3号 |
6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11号 |
6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华市区贯彻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新标准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41号 |
6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整治环境、靓化金华”两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42号 |
6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等部门2016年金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55号 |
6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反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78号 |
6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金华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2号 |
6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金政办发〔2017〕54号 |
附件3
部分条款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号 |
废止条款 |
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 〔2016〕54号 |
第四条第14款予以废止 |
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推进金华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金人社发〔2016〕96号已对付款方式进行修改) |
金政办发 〔2012〕135号 |
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段、第(五)项予以废止 |
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金政办发 〔2013〕37号 |
第三大点扶持政策中的第(四)点财政奖励废止 |
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 〔2013〕79号 |
第一大点中“市财政逐渐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予以废止 |
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99号已删除第八条) |
金政办发 〔2014〕6号 |
第七条予以废止 |
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市区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6〕99号已删除第三点第(一)、第(三)小点) |
金政办发 〔2014〕7号 |
第三大点第(二)点予以废止 |
附件4
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 |
金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
政府令第26号 |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市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部门。设在各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对外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情况下,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婺城区、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市区行驶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部门。设在其他各区的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对外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第十五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情况下,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将其他条款中表述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改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
2 |
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41号 |
第十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其他材料。 |
第十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登记等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委托授权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 |
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4〕144号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包括婺城区、金东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双龙风景旅游区、金三角经济开发区、金西经济开发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九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由具备承运条件的单位承担。政府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的方式,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承运单位的选择要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交警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清除干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九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由具备承运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承运单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准入运输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须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许可批准,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清除干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
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5〕104号 |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三款市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仍按原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规定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统一调整为18%,职工个人8%;城镇个体劳动者自2006年7月1日起,从17%调整为18%,并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的水平。对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按本条款执行。 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2%,职工个人1%。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用人单位7.5%,目前暂按5%,职工个人暂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率: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每年按用人单位费用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浮动,职工个人不缴费。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0.5%,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十二条(四)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和应缴社会保险费,经主管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税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税部门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税部门应当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按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取消其享受各类政府补贴、税收减免及评优、评先的资格。 |
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法律依据。 第二条第三款市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定。 第三、四、八条将“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第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计算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如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大于单位当月按比例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计费依据。删除“鉴于历史原因和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计费依据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不同对象,按一定比例,逐步达到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目前,计费依据暂按不低于以下比例申报:原按19%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0%申报。原按15%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0%申报。参加工伤、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按以上比例申报计费依据,也可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率先实现参加工伤、失业保险人数全覆盖。”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按国家、省及市规定执行。 删除有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的具体内容。 删除第十二条第四项。 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的,税务部门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税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按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删除第十七条。 |
5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06〕41号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填写《金华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街道(乡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节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 (四)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出示原件,有关证明材料需复印交市社保处存档。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填写《金华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二)街道(乡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病历(或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 (四)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出示原件,有关书面材料需复印交经办机构存档。 |
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区工伤保险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通知 |
金政发〔2007〕72号 |
第一条第一款市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第一款“各有关部门必须将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参保、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等级评定、先进评选、优惠政策享受的重要依据。” |
第一条第一款市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删除第一条第一款第(三)点。 第二条第一款删除“各有关部门必须将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参保、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等级评定、先进评选、优惠政策享受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中的“地税”“地方税务部门”分别改成“税务”“税务部门”。 |
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废止第二条) |
金政发〔2009〕25号 |
第一部分“降低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第一部分“降低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删除附件中的1、2、3、4点。 |
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0〕55号 |
第七条(三)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预算、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七条(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创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政府已授权国资部门监管的除外)。 第八条(三)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定限额内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超出限额的,需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本系统内无偿调拨划转使用国有资产,在规定限额内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部门备案,超出额度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跨部门跨地区的,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由财政按规定比例统筹,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不得坐支、以收抵支或以各种名义作为奖金发放给个人。 |
第七条(三)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资产配置预算、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七条(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政府已授权国资部门监管的除外),按规定权限审批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 第八条(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新增“(六)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金额巨大的需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本系统内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无偿调拨划转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单位预算。 |
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意见 |
金政发〔2012〕122号 |
第二点:本意见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范围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大点第(二)点:合同价款结算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是指中标人投标时商务标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第三大点第(三)点: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及相关的(2010版)计价依据等规定规则计算工程量,如计价规则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计算。 第三大点第(四)点:1.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其中: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规费、税金按规定计取,人工、材料价格按信息价或市场调查价。根据上述依据计算出的价格乘以(1-投标下浮率),得出的价格为漏项或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投标报价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一般不允许施工变更,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审查该材料设备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异常报价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后,新增材料设备单价按信息价(或市场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 第三大点第(五)点:1.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柴油、汽油及人工市场单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管道、柴油、汽油、人工市场单价。 第三大点第(五)点:3.房屋建筑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约定开工至主体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水泥、电线、电缆、柴油、汽油、人工单价等按开、竣工报告所确定工期的前80%约定为有效施工期。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道路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柴油、汽油、人工单价等按开、竣工报告所确定工期的前80%约定为有效施工期;混凝土管道按开工报告至路基完成(不包括半刚路基)约定为有效施工期;沥青混凝土按路面面层开始施工至竣工报告时间约定为有效施工期。 上述有效施工期内,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扣除工期延误时间。 |
二、本意见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范围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涵、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范围为: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桥涵、隧道、地下结构等工程。 三(二)合同价款结算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中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确定,并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单价不做调整,风险范围外的在合同中约定单价调整方法。 三(三)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现行的国家计价规范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量。 三(四)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因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则按第三(四)条第(3)款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a.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预算价)×100% 上式中的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b.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c.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投标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则按综合单价异常处理的规定处理。 三(五)1.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预制PC构件、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砌块)、瓦、水泥、砂、碎石、模板、柴油、汽油、电线、电缆、安装管材(仅包含直径大于或等于75mm的管材)、石材、墙地面饰面砖、胶合板、纸面石膏板、涂料及人工市场单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水泥、碎石、砂、宕渣或塘渣回填料、模板、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管道、柴油、汽油、电线、电缆、铺装饰面材料(包含平、侧石)及人工市场单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水泥、碎石、砂、商品混凝土、模板、防水材料、柴油、汽油、电线、电缆、铺装饰面材料及人工市场单价。 除以上例举材料外,若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其以上的,应列入允许调整内容。 三(五)3.有效施工期的确定:房屋建筑工程:钢材、商品混凝土、预制PC构件、模板、砖(砌块)等按约定开工至主体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电线、电缆、安装管材、石材、墙地面饰面砖按主体验收合格至竣工验收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市政工程:钢材、混凝土管道、宕渣或塘渣回填料、商品混凝土按开工报告至土路基完成或桥涵主体验收合格约定为有效施工期;商品混凝土(土路基以上部分)、沥青混凝土、铺装饰面材料按路基验收合格至竣工报告时间约定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钢材、混凝土管道、水泥、碎石、砂、宕渣或塘渣回填料、商品混凝土按开工报告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为有效施工期;其他材料及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 上述有效施工期是指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工期,如遇违约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的,按照谁违约谁承担的过失原则,确定有效施工期。 |
1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4〕53号 |
第七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的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
第七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和待遇的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 |
11 |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金政发〔2016〕60号 |
1.第四条本地户籍人口及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常住人口应申领主卡。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领副卡。 2.第十条市民卡有效期为十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3.第十二条市民卡主卡和记名副卡申领、发放、换领、挂失、充值等的具体使用管理规定由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市民卡不记名副卡的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由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4.第十三条市民卡主卡首次申领免费;市民首次申领、到期换领副卡及补领市民卡主、副卡的,由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或市民卡合作银行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因持卡人出借、转让、遗失市民卡或泄漏卡信息等行为而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
第四条主卡的申领对象为具有金华市户籍的本市市民和在金华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员。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领副卡。 删除第十条。 第十二条市民卡申领、发放、换领、挂失、充值等具体使用管理规定由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市民卡使用的业务操作细则由金华市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章程形式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民初次申领市民卡免收工本费,补换卡业务可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市民卡的制作成本费。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正确使用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 |
1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号文件已修改第五条) |
金政办发〔2005〕5号 |
第三大点第(五)点第1小点: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
第三大点第(五)点第1小点: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
1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7〕60号 |
第四条单位公有房产出租,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视其用途及管理情况予以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七条单位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方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出租年限,按出租合同约定执行。住房、厂房等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期限继续承租的,须重新纳入招投标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出租单位公有房产的。 |
第四条单位公有房产出租,须按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七条出租期限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划定原则年限,在此原则上各单位根据房屋的面积、用途和使用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限,情况特殊的按规定审批可适当延长。超过期限继续承租的,须重新纳入招投标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出租程序,擅自出租单位公有房产的。 |
14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09〕66号 |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三)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四)农村或城镇医疗保险已报销证明。 |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救助对象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病史材料; (三)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 (四)农村或城镇医疗保险已报销材料。 |
15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1〕163号 |
第八条 道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
第八条 道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辖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参与人行道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
16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招牌类户外广告管理细则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3〕24号 |
|
将第二十三、二十五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将第二十六条“规划许可要求”修改为“设置许可要求”。 |
1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47号 |
|
将相关条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18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废止】 |
金政办发〔2014〕56号 |
2.1.4市行政执法局:加强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管,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大对抛洒滴漏、违规焚烧生活垃圾、无证露天烧烤行为的查处力度 |
2.1.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市区运输车辆抛洒滴漏、人口集中区违规焚烧生活垃圾、无证露天烧烤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
19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5〕7号 |
第八条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以下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证明或能够证明产权和地址的其他材料,不能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属租赁使用的,还应提交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内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使用证明; (三)属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的企业,申请人可提交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托管证明; (四)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或者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提交由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租用军队、武警部队所有房产的,按照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六)无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可提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
第八条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注册登记时仅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凡通过申报承诺制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在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 下列情况不适用申报承诺制,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场所合法使用材料: (一)商务秘书企业和其托管的企业,托管企业申请人应当提交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托管证声明; (二)申请“工位号注册”的企业,应当提交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工位号使用说明; (三)租用军队、武警部队所有房产的,按照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四)失信被执行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新设企业的;投资人及其高管因虚报住所登记信息有不良记录,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的; (五)地方政府认为不适宜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行业和地域,实行特别管理措施并发布负面清单的。 对附件1《金华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2《金华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增加“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从事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即时抄送养犬主管部门。禁止在住宅小区内新设立犬只经营场所”。 删除清单第7项内容 |
20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93号文件已保留) |
金政办发〔2015〕154号 |
1.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委托授权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需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三)各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2.第三十二条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况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
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登记等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委托授权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负责核对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三)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况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
21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77号 |
第十五条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控制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行政执法、交警等部门依法划定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第十五条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控制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免费泊位的规划,申请、撤销的受理工作,泊位管理以及日常投诉处置;协助建设部门,明确小区泊位设置的具体要求。建设部门负责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免费泊位的施划,负责制定小区停车秩序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小区停车管理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规划、施划,申请、撤销,泊位管理以及日常投诉处置。各区城管办负责协调辖区停车泊位管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
2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12号 |
四、主要扶持政策2018年底前,对市区内分布式光伏,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助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五、适用范围及对象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在市区(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
四、主要扶持政策。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助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
23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8〕33号 |
第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处理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材料上传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经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处理证明材料。涉及跨区域转院治疗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殡葬服务机构和受害人亲属,受害人亲属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明和丧葬费用证明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遗体的丧葬费用,殡葬服务机构已经垫付的,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证明材料及丧葬费用证明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证明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需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受害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可凭公安交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处理、家庭特殊困难等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
第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处理相关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材料上传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经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材料、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处理相关材料。涉及跨区域转院治疗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抢救费用材料。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殡葬服务机构和受害人亲属,受害人亲属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和丧葬费用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遗体的丧葬费用,殡葬服务机构已经垫付的,可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材料及丧葬费用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需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受害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可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处理材料,家庭特殊困难承诺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市民政部门应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的家庭特殊困难情况进行合理性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传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系统。 |
注: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修改的其他条款内容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