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锡国土资发〔2015] 161号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惠山、滨湖、新区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农林(地经)局:
为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部127号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445号,以下简称省445号文),现将部、省《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范围与规模。各地要严格按照部127号文和省445号文要求,合理界定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的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范围。申请设施农用地的项目应当在经镇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园区规划的农业园区或农业生产基地内,且园区或基地规模不小于100亩。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如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到期3个月前提出申请续期。
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及时将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报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问题的,分别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方,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纠正。
(一)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国土局和市农委将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坚决予以纠正。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委。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将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市国土局和市农委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