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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阿勒泰地区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阿勒泰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所属各县(市)管理部根据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阿勒泰住房公积金贷款

阿勒泰地区贷款对象和条件

阿勒泰地区借款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职工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于借款申请人曾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的情况,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应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给予认可;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的购、建自住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四)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请贷款自签订购、建自住住房有效合同(协议)之日起,多层住宅一年内有效、高层住宅一年半内有效;

(六)借款人能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条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阿勒泰地区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商业银行(信用社)贷款的,在其未偿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配偶均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存在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情形,管理中心不得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职工购买能力及住房公积金资金等情况,适时拟订贷款额度、比例、期限报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执行。

贷款额度:根据所购住房的价格或评估价格来确定,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

阿勒泰公积金管理中心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3月,是行署直属的副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对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核算、保值和归还;三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是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六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七是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目前,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资管科、审贷科、稽查科4个职能科室,有7个驻县(镇)管理部,中心与各县(镇)管理部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工作制度。

中心自成立以来,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快建立和规范公积金制度,改善干部职工住房条件,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地区住房公积金事业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截止到2011年末,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9.82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3.61亿元。中心先后荣获“自治区级文明单位”、“自治区级文明示范窗口单位”、“自治区级卫生红旗单位”、“地区级文明单位”、“地区级民族团结模范进步单位”、“花园式单位”、等自治区、地、市十多项荣誉称号。

阿勒泰住房公积金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新的利率,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25%,月利率为3.25%/12,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