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公积金贷款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2 年 9 月正式成立,是直属威海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中心的主要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威海公积金贷款利率
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25%,月利率为3.25%/12,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17日公布的通知决定,自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分别按活期存款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分别为0.35%和1.10%。此次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50%.
威海公积金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其中: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40%。
3.购房价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
4. 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70%。
5. 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除外。
6、商转公业务以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结清原始凭证载明的还款本金为准,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威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本地贷款: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省内异地贷款:具有山东省内各地市常住户口或公积金缴存地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省外异地贷款: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申请人和公积金缴交人必须一致。
4.申请人必须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建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5.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6.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以商业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不超过3年计算。
7.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