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对外透支信用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李某和孙某某于2012年3月1日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李某于2015年12月25日起诉离婚。对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透支信用卡所负的5万元债务,孙某某认为李某将其用于个人消费,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但李某主张该笔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那么,如何判断李某单方对外透支信用卡所负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李某主张信用卡透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该负债是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孙某某有权拒绝承担。
具体来说,李某可通过信用卡的对账明细和相关单据等资料,举证证明信用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重点在于证明负债是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夫妻双方均有受益。
对于证明相关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证明相关负债是用于李某个人娱乐、社交活动等,且该消费是合理且必要的,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证明相关负债是李某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者其他明显与家庭收入不相符的超高消费以及偿还因个人赌博等原因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对于仅有消费记录,但无相关单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孙某某不予认可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原始单据的保存和搜集,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